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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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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重要高度值
1.24m。多层与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4m的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和单层公共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特殊厂房、仓库除外。(建1.0.3)
(2)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为高层民用建筑。(高1.0.3)
(3)H≤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为裙房。(高2.0.1)
(4)多层民用建筑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b.如果相连的多层面积较大,可以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完全(或部分)隔开方式特殊处理。
c.在高度或层数上有争议时,需经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2.32m。二类高层中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以及设置消防电梯的分界高度
(1)H≤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高6.2.2)凡封闭楼梯间其门为乙级防火门
(2)H>32m的二类高建,含塔式住宅,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高6.2.1、6.3.1、浙56)
3.50m。一二类高层的分界高度(高层分类依据之一)
(1)H≤50m为二类高层。(高3.0.1)
(2)H>50m为一类高层。(高3.0.1)
(3)高层建筑的分类除了按建筑高度外,部分单项还视每层面积等内容(高3.0.1)如:
a.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凡H>24m且S/层>1000m2时属一类;
b.商住楼,凡H>24m且S/层>1500m2时属一类;
c.H=24~50m,主体性质不明的公建,当主体建筑面积>1.8万m2时为一类;总面积≤1.8万m2时为二类;(浙29)
d.图书馆、重要的办公档案科研楼、广电、电力楼等还视规模或级别,详高规,普通的办公、科研、档案楼、教学楼、旅馆仍按H分类。
(4)高层分类不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安全口的布置、室内装修用材等级、消防电梯、给水、防排烟、配电等要求都不一。工程设计初始,首先应给高层分类,方便各专业工作。
(5)高层分类只对高层建筑而言,多层没有分类。高层分类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概念上分清。
4.100m。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高度
(1)H>100m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高6.1.13)
(2)H>100m且S/标准层>1000m2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6.1.14)
(3)H>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浙58)
5.250m。一般高层与特殊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50m的建筑,建筑设计应采取特殊防火措施,H>250m的建筑暂称为特殊高层;
(2)特殊高层的防火设计应专题研究论证。(高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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